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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成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3

来源:福建成考网     2021-09-16 17:54:07未知历年真题 >

  【导读】福建成考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21年福建成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3

  6[.单选题]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A.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质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时,王五取得质权

  C.因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所以李四未取得质权

  D.若玉佩的价格因市场波动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故A选项错误。本题质权合同的质权人为李四,王五只是李四的代理人,故王五不取得质权。故B选项错误。李四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占有质物玉佩,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交付,是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的现实交付。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前段:“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玉佩价格因市场因素下跌应属李四在接受玉佩作为质物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李四应当承担此商业风险,该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16条。故D选项正确。

  7[.单选题]李某借用王某的小汽车,驾驶过程中因粗心发生剐蹭并导致车前灯损坏。李某去王某常去的汽车维修保养店修理,发生维修费用1000元,后李某告知店里车是找王某借的,汽车修理店遂将此事告知了王某。王某得知后立即通知李某终止借用,同时告知店里要求汽车修理店不得将车交给李某。车修好后,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请求店里返还汽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店里享有留置权

  B.店里如将汽车返还王某,必须经过李某同意

  C.王某有权要求店里返还汽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店里享有留置权

  D.王某有权要求店里返还汽车,即使修理费未付,店里也不得向其主张留置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问题。选项A,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王某解除借用关系后李某不再是占有人,无权请求返还。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王某为所有权人,且李某不再是占有人,王某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李某的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店里系因维修合法占有汽车,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8[.单选题]甲有小汽车一辆,乙从甲处以200元每天的价格借用该小汽车。在乙借用该车的期间内,乙将该车送到丙处进行修理。汽车修好后,乙一直未向丙支付修理费,故丙将该车留置。后丙在留置该车期间,与丁就该车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该车的留置权没有登记,故丙没有取得留置权

  B.丙已经将该车进行了质押,故丙的留置权消灭

  C.丁取得了对该车的质权

  D.若丙将该车转移给丁占有,则丙的留置权消灭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原理,留置权无需办理登记即可成立,故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故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因此D项正确。

  9[.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家建筑模板公司,乙公司是一家仓储企业。甲公司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模板交给乙公司储存,仓储费10万元约定提货之后一个月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另有5万元借款逾期未还。现甲公司欲提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留置甲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货物

  B.乙公司可以留置甲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货物

  C.乙公司可以留置甲公司价值5万元的货物

  D.乙公司可以将100万元的货物全部留置

  [答案]C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于提货后一个月付款,故10万元仓储费尚未到期,AB选项错误。因商事留置权所留置的动产不需要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且5万元债权已到期,故C选项正确。本题中的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因此留置的价值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10[.单选题]2019年2月1日,李明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李明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张三的900万元债权:以其劳斯莱斯汽车抵押,担保张三100万元债权,均进行了抵押登记。3月,李明又以其劳斯莱斯汽车作为抵押,先后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向王五借款100万元,向赵六借款200万元。其中,赵六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李四、王五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4月1日,由于市场因素,李明的房屋下跌至800万元,故张三要求李明将汽车担保的债权变更为200万元,李明同意,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未经李四、王五、赵六同意。张三、赵六对李四、王五享有汽车的抵押权的事实均不知情。后李明无法偿还债务,关于李明的债权人对汽车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汽车拍卖后仅得价款300万元,应由张三、赵六分别获得200万元、100万元

  B.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可获得100万元

  C.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只能获得50万元

  D.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可获得200万元,王五不能得到受偿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顺位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受偿顺序的规则为: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又,《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张三于4月1日因协议变更担保债权数额增加的100万元,不可对抗赵六:但由于该变更已进行登记,且张三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对抗李四、王五。故,若汽车拍卖后得价款300万元,先由张三获得100万元,再由赵六获得200万元。若汽车拍卖后得价款500万元,先由张三获得100万元,再由赵六获得200万元。再由张三获得100万元,最后由李四、王五平分100万元。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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